奶奶的母亲和其它5个已故长辈联合产权的房子(两层小楼,5间为自留房,其它屋被政府收走)在2001年拆迁了,拆迁安置协议上乙方是这几个已故长辈,签字时由4个后辈代签共分得房屋4间。代签并无任何协议及公证。我们这边是小姑代签,分得的房屋是奶奶和她家居住。由于要公证取得这四套房的产权涉及的人员众多且被政府收走房屋的后代们也不愿配合,所以至今这4间屋没有换产权证。现在我们这边在奶奶死后对奶奶的这间屋子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请问我能就他们和开发商私自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告他们吗?能只告我小姑和开发商而不告另外3个代签者吗?如果不告他们会不会错过追责期变成认可他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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