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是1921年出生,2012年去世。生前和小姑一起住在祖上留下的一栋两层小楼中的一间中。该独栋小楼有一份1951年的<土地房屋所有证>,上面写的6个业者,其中有一个是我奶奶的妈妈。该独栋小楼于2000年左右拆迁后分房屋5间,我奶奶分得1间并由小姑和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调换产权安置协议书>。由于6个业者后代并非全部参与这次拆迁补偿,所以5间房屋还是只有1951年的那张所有证。现小姑家独自处理奶奶的这间房屋,并称该房屋应为她家所有,理由如下:1,<土地房屋所有证>上并无奶奶之姓名,分得这5间房屋者都是非法占有;2,在拆迁时是由小姑和其它几个人一起和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书,这一行为使非法占有合法化,有协议书为证;3,她家一直居住且无人有异议。简而言之,是奶奶一直住在她家的房子中。我主张这是奶奶的遗产。现在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首先要证明所有证上的6个业者之一为我奶奶的妈?但是我奶奶的妈肯定是解放前去世的人,要想证明拿纸质材料相当难,其它材料例如相关亲戚能口头作证证明并被法庭所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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